生产可视化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阿里巴巴国际站(简称为“国际站”)用户(简称“您”或“商家”)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称“阿里巴巴”)共同缔结, 就您使用阿里巴巴提供生产可视化服务事宜,所订立的有效合约。在您接受本协议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加粗字体及下划线显示,您应重点阅读)。当您在线点击了确认本协议的按钮或者您实际上已与我们展开本协议项下约定之合作或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即视为您同意、理解并接受本协议、《阿里巴巴国际站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简称“《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以及阿里巴巴国际站其他所有相关规则的全部内容。您必须遵守本协议。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或无法准确理解我们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本协议项下服务仅提供给同意并接受阿里巴巴国际站《免费会员资格协议》、《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商家会员服务合同》、《交易服务协议》、《信用保障合作协议》的注册用户。

 

本服务旨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户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上提供某些区别于一般用户的网络技术服务。

 

第一条 定义

1.1生产可视化:指商家给买家提供的一项服务,具体为,买家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下单采购产品详情页带有服务标识的非现货的生产定制型订单后,商家承诺按照本协议、《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及国际站上要求通过生产可视化订单跟踪工具上传包含订单生产的关键节点(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备料及入仓、生产开始、生产完成、检测、包装、贴标、发货等)过程信息的图片、视频或其他资料,并展示给订单买家,帮助买家了解下单后产品生产的状态和节点信息、对生产进度进行跟踪的服务。

1.2生产可视化功能:指阿里巴巴通过技术,在国际站特定页面为商家提供上传图片、视频或其他资料,并在相应产品上标注服务标识并外显给商家及买家的功能和效果。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本服务(简称“服务”)包含以下下述可能因阿里巴巴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

2.1.1为符合本协议及《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门槛要求、同意遵守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并通过审核的商家开通订单可视化功能;

2.1.2根据本协议及《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就可视化功能相关咨询及买家投诉进行认定及处理。

2.2 阿里巴巴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进行升级、修改、转移的权利。阿里巴巴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阿里巴巴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服务协议

 

第三条 服务条件、申请与审核

3.1商家欲使用本服务,须满足以下服务条件,且承诺其在今后的服务使用过程中将一直符合服务条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订服务条件,并对商家的符合情况进行检查。

3.1.1商家为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地区出口通、全球宝或金品诚企服务中用户。

3.1.2商家全部阿里巴巴国际站用户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报名账号)的违规分值<24分且商家严重知识违规次数<1。

3.1.3有意愿通过国际站信保交易成单,并乐意向买家透传订单生产的关键节点信息。

3.2商家申请本服务,应按完成在线协议签署、在线提交相应信息资料和证明文件等申请流程。

3.3 商家确认,提交申请并不意味着服务开通成功,开通结果应以阿里巴巴的最终审核结果及通知为准。

 

第四条 服务开通及使用

4.1 服务将在以下条件均满足后开通(如阿里巴巴发出的服务开通通知对开通日期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4.1.1商家符合其申请使用本服务时的服务条件;

4.1.2商家提交的信息资料和证明文件经阿里巴巴审核通过;

4.1.3商家在线与阿里巴巴签订本协议;

4.1.4阿里巴巴已向商家发出服务开通通知。

4.2针对商家与买家达成的标有“服务标识”的产品订单,商家应就该产品订单向买家提供生产可视化服务,并根据本协议及《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的要求上传订单对应的可视化资料并供相应买家查看。

 

第五条 商家的权利和义务

5.1 商家有权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使用阿里巴巴对上述各项内容进行优化或升级后向商家提供的服务。阿里巴巴根据商家帐号和其密码确认使用服务的商家的身份。商家理解并明确表示通过其会员帐号和密码进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可视化资料、网上点击同意或提交各类规则协议或申请、购买服务等)均应被视为商家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商家承担。商家应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并对其使用,包括遗失承担责任。商家承诺,其密码或帐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将立即通知阿里巴巴。商家在此同意并确认,阿里巴巴对上述情形产生的遗失或损害不负责任

5.2在服务使用过程中,商家承诺并保证:

5.2.1其遵守本协议、《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已与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方签署的任何文件及协议、或国际站现有及更新的网站使用条款及其他适用的网站使用规则,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道德。

5.2.2其拥有合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缔结本协议并使用可视化功能服务。

5.2.3 其认可阿里巴巴有权独立的对其申请资料、服务开通申请等进行审核判断;审核结果以阿里巴巴审核判断为准。

5.2.4 其上传的生产可视化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及时,内容不得包含法律法规和国际站规则禁止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盗用他人图片或视频的信息以及不当使用他人所有的信息等违法违规信息。

5.2.5其认可阿里巴巴有权独立对其上传的生产可视化资料及使用服务的行为进行管控,并对并根据本协议及《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进行审核及处理。

5.3商家同意自行承担由于使用生产可视化服务所产生的全部商业风险。

5.4生产可视化是商家向买方提供的承诺和义务(包括向买家支付补偿金,详见下述),商家是该义务的承担者,阿里巴巴或任何第三方不是该义务的责任人,阿里巴巴不对生产可视化过程中商家上传的资料或信息承担责任,亦不对商家向买家提供该服务的效果作出承诺及保证。

 

第六条 阿里巴巴的权利和义务

6.1商家确认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根据相关证据独立对商家相关内容或行为进行判别、对买家就生产可视化服务的投诉进行受理、认定及处理,如阿里巴巴经判断认为商家或其交易行为、或其使用生产可视化功能可能存在重大问题、不当或违法行为、或违反《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规定的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中止或终止对该商家提供服务、或作出包括扣分、清退等相应处罚

6.2商家确认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对买家投诉进行受理、认定和相应处理。买家向国际站发起商家未按本协议或《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要求上传生产可视化资料(包括未及时上传或未按要求上传)的投诉的,如阿里巴巴根据本协议第6.1条约定判定买家投诉成立的,商家同意向买家支付相当于订单货款金额5%的补偿金(最低不少于10美金,最高不超过100美金,同一笔生产可视化订单商家仅赔付一次)。商家向买家支付补偿金的承诺由商家向买家作出、买家可以该承诺直接要求卖家向其支付相应补偿金。商家应在买家投诉成立之日起3日内将应付补偿金直接支付到买家指定账号中;如买家投诉商家逾期未足额支付且商家未提供资料证明其已足额支付的,阿里巴巴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方视情况代商家垫付并将补偿金支付予买家指定账户。阿里巴巴或其委托的其他方垫付上述补偿金的,商家授权阿里巴巴或其关联方从阿里巴巴或其关联方其他服务项下归属于商家的已收或应收款项或账户余额中获得偿付;阿里巴巴或其关联方亦有权直接向卖家进行追偿。

6.3商家同意,为服务宣传、推广、运营需要,阿里巴巴有权使用商家及产品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站内外BANNRE宣传等,无需另行告知商家或取得其许可。

 

第七条 服务费

7.1本协议签署时阿里巴巴不就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向商家收费,但阿里巴巴保留向商家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若阿里巴巴决定收费将提前十五【15】天通知商家。

7.2如商家拟继续使用生产可视化功能的,则届时需要向阿里巴巴支付服务费,否则阿里巴巴有权中止或终止对该商家提供服务。

 

第八条 服务的终止和赔偿

8.1 阿里巴巴有权在下列情形下拒绝商家的申请或终止服务:

8.1.1商家不再符合本协议及《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约定服务条件;

8.1.2商家因下述情形被阿里巴巴清退:(1)遭到买家投诉且投诉成立两次及以上;(2)阿里巴巴抽检商家上传资料累计两次发现资料内容不合格或未按照规定时效上传;(3)商家签订的《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商家会员服务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的;(4)其他《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规定的商家被清退的情形。

8.1.3经催收后10日内未能向阿里巴巴或其关联方(视具体情况而定)赔付其垫付的补偿金的。

还款信息:

收款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账号:571900288010806

收款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

8.2 阿里巴巴根据本协议第8.1条约定对商家终止服务的,针对商家及买家已达成并生效的标有“服务标识”的产品订单(“存量订单”),阿里巴巴继续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除上述情形外,阿里巴巴不再为商家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本协议于存量订单对应的阿里巴巴在本协议项下服务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8.3 商家经提前【十】(10)日通知阿里巴巴可申请解除本协议,商家提出上述申请后,阿里巴巴针对存量订单继续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除上述情形外,阿里巴巴不再为商家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本协议于存量订单对应的阿里巴巴在本协议项下服务全部履行完毕后解除并终止。

8.4 如商家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商家与阿里巴巴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及/或国际站规则时,阿里巴巴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阿里巴巴通知商家解除之日起解除,阿里巴巴不再向买家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包括根据本协议第8.2条阿里巴巴针对存量订单提供的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

8.5 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灾害事件、活动受政府机关指令需要停止举办或调整的、国际站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提供服务的),阿里巴巴可依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免责。

8.6 本协议终止的,不影响阿里巴巴向商家索偿及要求商家偿还本协议项下阿里巴巴或其关联方已为商家向买家垫付的补偿金的权利。

 

第九条 协议成立及生效

9.1 本协议自商家点击确认之日起成立,自服务开通之日起生效。

9.2 如商家在线签署本协议并在其提交的信息资料和证明文件经阿里巴巴审核通过后的九十(90)日内仍未满足本协议及《生产可视化服务规范》规定的所有服务条件,则阿里巴巴有权不予开通服务并终止本协议。服务未开通本协议即被终止的,阿里巴巴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