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及人才招聘服务合作协议-公式版本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2日

 

本协议由入驻阿里巴巴外贸服务市场,且向阿里巴巴国际站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及招聘服务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共同订立。协议针对服务商通过高校向学生提供有关跨境电商的课程培训,并向跨境电商行业客户进行人才输出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阿里巴巴“百城千校-百万英才”项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阿里巴巴在阿里巴巴国际站搭建外贸服务市场平台,服务商可以通过其与阿里巴巴对接的技术接口将其介绍、联系方式、服务介绍、收费标准等信息发布于外贸服务市场平台及/或关联平台(本协议项下指“人才招聘”平台,网址rencai.alibaba.com;和“培训之家”平台,网址peixun.alibaba.com;外贸服务市场平台与培训之家平台以下合称“平台”)。用户可以根据其意愿通过平台购买服务商提供的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服务(下称“人才培训服务”)。

1.2   阿里巴巴负责开发平台并为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1.3   经阿里巴巴同意入驻平台的服务商可以其实名账号发布人才培训服务相关信息。服务商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其账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该账号进入平台或操作平台的所有行为都将被视为服务商的行为,其所有后果由服务商承担。

1.4   服务商应具备与平台对接及操作平台所需的集成系统、接口及其他软/硬件、网络设施等。

1.5   服务商申请入驻平台,须通过阿里巴巴相关准入审核。

 

第二条 服务商准入与退出

2.1   服务商应必须具备正规的办学资质、有相应的授课讲师/外贸企业/高校资源、从业经验、相关资质等(具体以阿里巴巴另行通知为准);服务商应依照阿里巴巴要求提供证明其符合准入标准的相关材料,并在相关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阿里巴巴。

2.2   服务商应能合法提供可容纳培训人员的培训场地,并配备与参训人员数量配比适当、符合教学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投影仪、投影幕布、音响、话筒、白板笔等。

2.3   服务商应外贸服务市场规则缴纳相应保证金(具体以阿里巴巴另行通知为准)。

2.4外贸服务市场人才服务商,2017、2018年考核数据核算周期:2017年 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 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 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 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考核周期内未达到服务商最低考核标准(自成功入驻开始180天内最低交付30人),将被清退出阿里巴巴外贸服务市场人才服务类目,人才售后服务期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服务商入驻不足120天,不进入入驻后的第一次考核。

 

2.5   服务商主动申请退出平台且无其他违规情形的,其重新申请准入的时间无限制;其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外贸服务市场规则、国际站规则等被清退的,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且申请准入时需向阿里巴巴提交相应整改方案。但无论是自行退出还是被清退,保证金均于人才售后服务期结束后退还。

 

第三条 人才培训及人才招聘服务的一般要求

3.1   服务商应始终以“客户第一”的理念开展培训及人才招聘,始终换位思考,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

3.2   服务商发布人才培训及人才招聘相关服务信息,应符合平台的相关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人才培训及人才招聘服务的纠纷解决

4.1   服务商应积极解决各类用户投诉,应正面积极地引导,及时处理并提供畅通的申诉管道,同时报备阿里巴巴。

4.2   服务商授权阿里巴巴按照服务约定处理用户与服务商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 服务商违规处罚

服务商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不定期抽查、用户满意度调研、投诉处理等的结果,对服务商的培训能力进行考核,并依据本协议及/或外贸服务市场相关规则对服务商做出扣除保证金等的处理,直至清退。阿里巴巴有权自主决定考核的时间、形式、内容,不以通知服务商为前提。

服务商违规处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一类违规:

1.   严重侵犯阿里巴巴公司权力行为

1.1 服务商在与学员、客户、供应商、院校、政府及各行政机关和其他各方的市场活动中,未明确表明其独立举办方之身份,利用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关联公司或“百城千校-百万英才”名义做引人误解的表述、行为或暗示,或推广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盈利性活动以及任何商业活动。

1.2 未经阿里巴巴同意,服务商擅自使用阿里巴巴及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商标、品牌、形象、标识、版权作品、商业信息、技术、渠道、人员及其他资料或资源,从事其市场推广,产品、业务推广或宣传等,或擅自使用入驻过程中所知悉的阿里巴巴及/或关联公司信息。

1.3 入驻期间,服务商不得与阿里巴巴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开展合作。一经发现,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清退。

1.4 其他未经阿里巴巴书面同意,擅自使用阿里巴巴品牌的行为。

1.5 服务商买卖或散播客户及学生的资料、数据、信息的行为。

 

2. 违反跨境电商高校培育项目重要操作规范

2.1 服务商以阿里巴巴人才服务商或“百城千校-百万英才”的名义私设考试,发放非阿里巴巴认可的证书。

2.2 合作高校或者基地未达到授牌条件或虽然高校符合授牌要求,但服务商未按照授牌流程申请,私自给合作高校或者基地授予阿里巴巴相关牌匾。

2.3 学员未经过标准化的岗前培训及考证,服务商擅自以阿里巴巴人才服务商或“百城千校-百万英才”的名义进行输送。

2.4 其他违反跨境电商高校培育项目或“百城千校-百万英才”项目重要操作规范的行为。

 

3. 违反跨境电商高校培育项目市场商业规范

3.1 违反阿里巴巴外贸服务市场人才服务商星级规则的操作行为。

3.2 跨大区人才输送,未按机制报备,或出现恶意及强行落地服务的情况。

3.3 高校冲突违规:

3.3.1 阿里巴巴高校查询系统(https://rencai.alibaba.com)中“签约中”或“已合作”状态的高校,禁止重复跟进。

3.3.2 在阿里巴巴(https://rencai.alibaba.com)网站中公开由指定服务商负责的区域,禁止非指定服务商以任何形式与高校对接跨境电商人才相关业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人才培养、人才输送业务。高校查询系统中,合约期内高校由原有服务商负责,合约到期1个月内未续签,高校归属区域指定服务商,禁止继续跟进。

4.  弄虚作假或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通过不当手段谋取私利行为

4.1 服务商在招生时,故意以欺骗、隐瞒实情、恶意中伤其他服务商、强制、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

4.2 服务商提供虚假的数据或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企业,高校,讲师,学员,客户满意度信息。

4.3 服务商应确保其拥有合法的权利和授权可以使用培训课程及相关信息资料,且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由此引发的投诉、处罚、赔偿等,由服务商自行处理。

4.4 服务商在与学员、客户、供应商、行政机关及其他各方的交易或交流中,应明确表明其培训活动独立举办方之身份,不得利用阿里巴巴或外贸服务市场名义对其身份做引人误解的任何表述、行为或暗示;一经发现,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清退。

4.5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谋取私利的行为。

 

二类违规:未按服务商管理相关规范操作,为阿里巴巴带来较大风险隐患,或对阿里巴巴品牌形成不良影响。

1. 服务商开展人才输送动作必须在外贸服务市场进行线上产品(或服务)发布,并统一引导客户通过线上支付预定金,不得线下结算,如有特殊原因客户无法进行线上支付,需先提报“特殊事务申请”邮件向大区人才类目PO报备。如发现一例线下付款且未报备大区,按二类违规处理。

2. 线上结算核销人才名称须与交付的人才名称相一致,如因违反或操作失误给阿里巴巴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按二类违规处理,并承担客户经济损失。

3. 服务商与阿里巴巴各区域的同学(包含但不限于区域经理,客户经理,区域主管,合伙人,阿里拍档等)对接,需要报备给大区的人才项目接口人后再进行人才的输送。服务商未先向杭州项目组或大区项目接口人报备,直接与区域工作人员对接。

4. 服务商发布的线上课程及信息资料,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阿里巴巴收到投诉或举报核实属实的。

5. 服务商应按阿里巴巴要求收集客户满意度调研数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或阻挠客户自主完成满意度调研。

6. 项目开展过程中查实或者接到举报未按规范流程执行,学校、学员、企业投诉有不当行为且经查证后属实。

7. 服务商与用人企业签订了服务承诺函,但是在后续服务中未按承诺函提供对应的服务和保障。

8. 违反项目操作规范的其他行为。

三类违规:未按服务商管理相关规范操作,为阿里巴巴带来潜在风险,且对阿里巴巴品牌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 如服务商提供“百城千校-百万英才”项目服务,但未按其在外贸服务市场线上发布的课程模块内容、课件、服务标准,讲师(必须为阿里巴巴认证讲师)等提供培训服务,擅自删减或私自更改课程模块和教学内容。

2. 服务商随意散播泄露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联系信息,以及因项目服务商身份获得的阿里巴巴相关资料。

3. 服务商同意授权阿里巴巴按照外贸服务市场的《技术服务协议》及本协议约定处理用户与服务商之间因服务商向用户提供在线培训服务而产生的纠纷。阿里巴巴有权 单方决定及调整予以处理的纠纷类型,并有权单方制定处理流程及标准。服务商对阿里巴巴的处理结果不持异议。

第六条 违规处理

服务商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阿里巴巴的相关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规行为相应处罚

  1. 一类违规行为:阿里巴巴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合作协议,同时扣除全额保证金作为服务商违约金(无论协议终止与否,阿里巴巴均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作为服务商违约金)。协议自阿里巴巴书面通知送达服务商之日或终止协议确定的日期终止。所有服务、产品下架14天,且冻结服务商产品发布权限14天,并在外贸服务市场公示通报。
  2. 二类违规行为:针对每次违规阿里巴巴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的60%作为违约金。涉及违规的服务、产品下架10天,且冻结服务商产品发布权限10天,并在外贸服务市场公示通报。
  3. 三类违规行为:针对每次违规阿里巴巴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的30%作为违约金。涉及到违规的服务、产品下架7天,冻结服务商产品发布权限7天,并在外贸服务市场公示通报。

(二)其他处罚规定:

  1. 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商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阿里巴巴有权不予结算违法、违规操作产生的收益,并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2. 有以下情况的,与该服务商终止合作协议并没收全额保证金:

          2.1一类违规后一年(连续12个月)内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2.2一年(连续12个月)内累计有三次二类违规行为或四次三类违规行为的。

(三)执行流程:

  1. 本协议所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相关责任的判定流程将另行制定。流程规范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服务商有义务按照阿里巴巴公司要求配合对违规行为的核查。
  3. 阿里巴巴有权依据相关事实及服务商书面回复内容(如有)进行独立判断,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将结果告知服务商;如服务商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则阿里巴巴可直接作出违规行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服务商。
  4. 违约金的扣除:自阿里巴巴邮件发送至服务商邮箱之日起,阿里巴巴将从服务商已冻结保证金中扣除对应金额。保证金不足时,服务商需按照《技术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补足。
  5. 公示:对服务商的处罚,阿里巴巴可通过外贸服务市场平台进行公示。

 

第七条 一般性条款

6.1   服务商同意遵守外贸服务市场《技术服务协议》、本协议及所有附件、培训之家相关协议。本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优先适用本协议约定;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阿里巴巴外贸服务市场《技术服务协议》、培训之家相关协议和阿里巴巴国际站公布的相关规则。

6.2   本协议及其更新版本于公示日或公示指定日生效,服务商有异议的,应主动退出平台;服务商未退出且继续提供在线培训服务的,视为其接受本协议及更新版本,应遵守生效协议的约定。